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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花企补缴高额税款为业界敲响警钟
作者:    发布于:2020-04-28 21:31:48    文字:【】【】【
摘要: 云南一花卉企业在当地国税局评估分局进行税务检查时,被要求补缴税款2700万元。虽然最终以补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而告终,但却为业界敲响了警钟。据了解,成立于2015年10月的某公司租赁土地..
艾迈特园林11月13日消息:云南一花卉企业在当地国税局评估分局进行税务检查时,被要求补缴税款2700万元。虽然最终以补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而告终,但却为业界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成立于2015年10月的某公司租赁土地200亩用于花卉种植,该土地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登记。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取得了当地税务机关减免增值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批复。截止税务检查时,该公司已累计减免增值税1200万元,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   2017年7月,当地国税局评估分局下达《自查通知书》,但公司未按规定时限报告自查情况。该评估分局即于2017年8月调取账簿、凭证等资料进行查账,并于同年9月通知该公司补缴税款2700万元,该时尚未下达书面通知。   补缴税款2700万元的通知让该公司负责人感到非常震惊,于是前往评估分局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存在下列问题:一是账面记载累计支付金额2000万元,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一致,存在虚假交易或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二是企业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未取得合规发票款项累计180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00×12.5%=225万元;三是该公司在税务机关土地登记备案时因疏忽只报备部分土地,未按规定将租赁的全部土地备案登记,导致金税三期税务系统产生预警信息,提示土地面积所产花卉与销售量不匹配,故判断有外购花卉再销售行为,而外购花卉再销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又未将自产自销(免税项目)和外购花卉再销售(应税项目)两项经济业务分别核算,因此两者一并列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需补缴已累计减免的增值税1200万元和累计减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0万元;另外,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金额1800万元,不应税前扣除,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加上滞纳金、罚款等,共需补缴税款2700万元。   该公司多次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评估分局核实,公司不存在外购花卉再销售行为,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更正和完善土地登记备案信息,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杜绝“三流不一致”的交易行为,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最终处理结果为补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及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花卉、苗木行业中与该公司类似的情况有不少。“公司+农户”的模式成为云南不少鲜切花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玉溪佳海农业公司就是其中之一。玉溪佳海目前带领500多户花农以合作方式种植了800多亩洋桔梗。公司总经理夏宇告诉记者:“我们在税务机关土地登记备案的土地包含了全部合作花农的土地,因此一直享受着减免增值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税务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广大花卉、苗木企业,一定要强化税收风险意识,优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学习并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涉税行为,全方位剖析企业发生的涉税事项,在新税务征管模式下未雨绸缪,有效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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